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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色预警[2004]3号 |
| [2004-10-21]
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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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施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蓝色素”
的2003/3/EC号指令
摘要:2004年6月30日,欧盟开始实施2003/3/EC号指令,对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蓝色素的销售和使用进行了限制。蓝色素,或者称为蓝色染料、蓝色着色剂,属于偶氮染料的范畴,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近年来,欧盟对于偶氮染料的限制已经成为我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出口的重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对该指令以及相关指令进行了研究分析。
2004年6月30日,欧盟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蓝色素”(blue colourant)的2003/3/EC号指令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素,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该指令是对理事会关于销售和使用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通过的76/769/EEC号指令的第12次技术修订。
蓝色素,或者称为蓝色染料、蓝色着色剂,属于偶氮染料的范畴。蓝色素是一种混合物,没有单独的CAS编号,主要成分有两种:一种是,CAS编号为118685-33-9;一种是。蓝色素的索引号为“611-070-00-2”,EC编号为“405-665-4”。欧盟1993年7月20日通过的93/67/EEC号指令已经对蓝色素的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作了评估,经检测认定蓝色素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进入环境后,可持久存在,因此需要迫切降低蓝色素对环境的危害。
偶氮染料是染料生产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类染料,它基本上包括了用于各种用途的几乎全部色谱,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此外偶氮染料在生产过程中还会带入一部分重金属,重金属对人体的累积毒性相当严重。对于偶氮染料的限制已经成为我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出口的重要技术性贸易壁垒。2003年9月11日欧盟开始实施的2002/61/EC号指令,对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偶氮染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其中规定,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上的芳香胺浓度高于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例如衣服、床上用品、玩具、纱线等。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中芳香胺的释放浓度限制可以放宽为70ppm。由于检测方法技术水平的不断更新,对于芳香胺的规定也将进行评估和调整。
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是浙江省主要出口产品之一,以绍兴为例,2003年绍兴市35类纺织品对欧盟出口额就达2.35亿美元。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提请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等相关出口企业高度关注欧盟2003/3/EC号指令。应对该项指令,企业应当从原材料处理入手。
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已经于2003年对2003/3/EC和2002/61/EC号指令进行了全文翻译和分析,沈阳化工研究院、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沈日炯主任还撰写了《染料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其产生原因和检测方法》的文章,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主办的《技术壁垒咨询与研究》2003年第9期对此进行了专题报导。
2003/3/EC和2002/61/EC号指令翻译全文和《染料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其产生原因和检测方法》文章刊登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www.cjbts.gov.cn)、浙江质量网(www.cnzjq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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