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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韩国----法规的翻译
[2007-01-08] 出处: 本站原创

提出方:阿根廷。

支持方:泰国。

首次提出时间:1996年10月

有关文件:G/SPS/R/6,G/SPS/N/JPN/1,G/SPS/N/KOR/29,G/SPS/N/KOR/20,G/SPS/N/KOR/31。

解决情况:提出了问题,澄清了情况。

纠纷简介

  1996年10月的SPS委员会第6届会议上,阿根廷代表就通报的语言问题发表了看法称,很遗憾从日本和韩国收到通报没有使用WTO的三种工作语言。SPS委员会主席提醒大家,根据SPS协定,如果其他成员提出要求,发达国家应该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在法规文本太长的情况下,应该提供英、法和西语三种工作语言之一的摘要。日本属于提供英文摘要通报的国家。泰国代表则建议通报中应给出足够的信息以使感兴趣的成员更好地理解通报并提出意见。

点评

  根据SPS协定附件B第8款,如其他成员请求,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此类文件的摘要。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至少日本应该履行这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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