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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DS144/1
美国-影响加拿大输入牛、水果和谷物的措施 加拿大提出磋商要求
下列函件是加拿大贸易代表办公室于1998年9月25日发给美国常驻使团的,应加拿大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要求,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4条的规定予以散发。
加拿大政府根据《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3条、〈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11条、TBT第14条、〈农业协议〉第19条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向美国政府要求就美国政府对达科它北部和其它一些国家的牛、水果和谷物禁止进口和在没国内运输的措施进行磋商。
这些添加的措施禁止源自加拿大的牛、水果和谷物输入美国。加拿大政府认为,这些措施导致美国在〈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下的义务的问题。这些措施与上述协议不符之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条:
1、〈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2,3,4,5,6,13条以及附则的B和C;
2、TBT,第2,3,5和7条;
3、〈农业协议〉,第4条
4、〈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I,III,V,XI,和XXIV:12条
加拿大认为由于欧盟未能履行其在以上提及的各项协议下的义务,使得加拿大在以上提及的各项协议下直接或间接利益的自然增长正在受到抑制。
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第4条,加拿大政府要求与美国政府磋商以讨论这个问题,并期望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加拿大政府欢迎韩国政府自接到本要求之日起的30日之内确定可以举行磋商日期的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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