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DS203
以下美国常驻代表处2000年7月10日致墨西哥常驻代表处和争议庭主席的文件,是根据KSU第4.4条书写的。
我的当事人指示我向墨西哥政府部门质询有关解决争端谅解规则和程序第4条和1994年版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协议)实施协议第17.3条有关墨西哥1999年10月20日对从美国出口的,与原产国无关的屠宰用生猪,进口法税则号为0103.92.99的反倾销措施以及该措施中墨西哥采取的反倾销调查案。
此外,我的当事人指示我向墨西哥政府部门提出质询,有关关贸总协定1994年版第23条,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协议第11条,农产品协议第19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4条(这些条款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延伸)对于进口法税则号0103项下从美国出口生猪有影响的措施。
美国考虑到墨西哥按反倾销协议第3条和第12条做出违反重大损失威胁的决定,包括:除非采取了保护措施,将导致一切有关经济指标的破坏,导致国宝工业指数下降,以致随之造成进口货客观的倾销冲击本地类似产品,可以清楚地预见近期中重量等于或大于50公斤,小于110公斤的活猪进口出现损害的情况,并且可以测定重大损害的发生。
美国也认为墨西哥未能遵守反倾销法第6条的要求,包括:没有向美国出口商被告提供必要的时间机会去了解和准备陈诉有关用以调查反倾销资料的信息,并且在做出最终决定前没有通知美国出口商被告。
墨西哥除了反倾销税的外,也准备通过三套措施限制式阻止美国的生猪进口,这与WTO货物多边贸易协定责任不一致。首先,墨西哥似乎要阻止110公斤以上的一些生猪进口,其次,虽然明令禁止进口,墨西哥对于110公斤或110公斤以上进口生猪保持卫生限制,包括检验和检疫措施,但对于墨西哥进口生猪或本地生猪却不施行,美国认为,对于较大量进口生猪的这些更多的卫生限制措施要于的全法仲裁或非歧视待遇,而那些保持的措施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而且不是在同一危险评估基础之上的。
第三,美国更进一步明白,墨西哥可能已批准技术法规,施行于进口生猪,而对本地生猪不施行,这不是合法的卫生措施。
美国根据前友谊赛的反倾销协议的条款,认为:墨西哥的措施违反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这些措施违反以上协议的条款包括:
(1)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2.2,2.3,3,5.1,5.6,7和8条;
(2)农产品协议第4.2条;
(3)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和第5条;
(4)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Ⅲ:4条和Ⅺ:1条。
在引用的协议中,墨西哥的措施也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我们期待收到你们的答复并约定一个协商的合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