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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强制性标签要求及认证规定
[2006-09-18] 出处: 本站原创
    【提出方】美国
  【支持方】加拿大
  【首次提出时间】2001年3月
  【解决情况】美国提出问题,印度尚未答复

  【纠纷简介】
  在2001年3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美国代表提请大会关注印度商务部2000年11月24日颁布的《对外贸易总则札该法规有两处修改:
  (1)对所有用于零售的预包装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标签要求;
  (2)对131种产品按照印度标准局(BIS)的要求进行认证。该法规事先没有通报,便于2001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美国要求印度对该法规进行通报,以便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却被告知,由于印度的有关规定是非歧视性的,不会形成贸易壁垒,因此印度不必进行通报。美国代表认为这是令人费解的,因为《TBT协定》要求各成员对所有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包括修改)进行通报,除非该法规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这些规定是为了给有关贸易方进行评议的机会,适应新的要求。评议期也为解决有关问题提供了机会,包括在有关措施执行前解决其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的问题。她总结说,((TBT协定》赋予美国的权利遭到了印度的拒绝。
  美国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
  (1)供应商缺乏合理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2)对不易变质产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明包装年月日期和最高零售价格的合理性;
  (3)该法规将额外费用强加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理性;
  (4)某些产品被免除标签要求的原因:
  (5)印度标准局(BIS)的作用,以及生产商和出口商必须向其注册的原因;
  (6)标签要求的涵盖范围。
  加拿大代表赞同美国的意见,认为有关成员方的通报义务是一个体制问题。
  印度代表说他将向国内有关部门转达美国的关注。

  【评析】
  《TBT协定》规定的透明度义务就是为了使各成员制定技术法规的过程接受监督,从而尽量避免违反协定规定的技术法规的出台。印度认为法规不具有歧视性就没有必要通报的观点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歧视性只是协定规定的一个方面,况且是否有歧视性也不是印度自己就能判断的。从美国提出的问题来看,印度的大多数规定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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