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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协定理解-透明度原则
[2006-12-15] 出处:本站原创
 
    1. 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
    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各成员必须进行通知:①只要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者拟议或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程序与相关国际标准或指南、建议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②如果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 第 2 条第 9 款和第 5 条第 6 款 ) 。如果可能的话,各成员应在法规正式实施 60 天前将法规草案通知秘书处,以允许其他成员提出意见。当出现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紧急问题时,相关的技术法规也可以事后通报 ( 第 2 条第 10 款和第 5 条第 7 款 ) 。对于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如果中央政府先前没有通知,也应进行通知 ( 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7 条第 2 款 ) 。
    2. 协定执行和管理情况的声明
    每一成员应在《 TBT 协定》对其生效后,迅速地将其现有的或已采取的、旨在确保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通知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 以下简称 TBT 委员会 ) 。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改变也应通知 TBT 委员会 ( 第 15 条第 2 款 ) 。这些书面的声明必须包括:所有确保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刊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以及最终文本的出版物的名称、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限、依照《 TBT 协定》第 10 条的规定建立的咨询点的名称和地址。
    3. 双边和诸边协定
    按照《 TBT 协定》第 10 条第 7 款的规定,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定,该成员应通过世贸组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该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定的简要说明。
    4. 良好行为规范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是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制定非强制性标准的非政府机构和区域标准化机构所做的规定,本规范对这些标准化机构开放供接受。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必须接受和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形式通知给相关机构 ( “规范”的第 C 段 ) 。接受此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年两次通知其工作计划以及可以获得详细资料的地点 ( “规范”的第 J 段 ) 。通知应直接送交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 (ISO / IEC) 在日内瓦的信息中心,或 ISO / IEC 的国家成员.或最好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 (ISONET) 的有关国家成员和国际分支机构。
    5. 咨询点
    为保证履行通知义务,世贸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要设立国家咨询点。咨询点的设立可以使其他成员咨询和获取有关被咨询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程序,其是否即将实施或采纳,以及加入与标准有关的双边或诸边协定、区域标准化机构以及合格评定体系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文本 ( 《 TBT 协定》第 10 条 ) 。一般来说,咨询点是政府机构,但有些职能也可以指定给私立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说建立咨询点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执行《 TBT 协定》的第一步;另—方面,发展小国家成员可以通过咨询点向其他成员咨询对其贸易利益有影响的国外的法规和标准。
    TBT 委员会
    最后, TBT 委员会的存在也能够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履行,它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问就协定的执行或促进其目标的实现等问题进行磋商提供了可能性。 TBT 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两到三次会议,如果需要,还可建立履行特定职能的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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